| 刊名 | 《科技研究》 | ||||
| 作者 | 杨春山 (武汉文理学院 湖北武汉 430000) | 英文名 | 年,卷(期) | 2025年,第10期 | |
| 主办单位 | 华文科学出版社 | 刊号 | ISSN:3079-9244(原2717-5480) | DOI | 10.12421/kjyj3079-9244-202510016 |
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,特别是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,正对传统刑法理论构成系统性挑战。本文以行为 主体论为理论视角,系统探讨人工智能参与犯罪的刑事归责问题。当前学界关于人工智能刑事主体资格的“肯定说”与“否 定说”之争。基于人类中心主义的刑法立场与罪责自负原则,本文主张应否定无独立意识的人工智能的刑事独立主体地位, 同时构建以研发者、生产者、服务运营者、使用者为核心的多层次归责体系。通过控制能力层次与义务违反归责原则,本文 提出在坚守刑法基本教义的前提下,对传统刑事责任理论进行适应性调整,以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带来的自主型犯罪风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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